註冊摘要 |
有關放射技師在註冊名冊(診斷類)不同部分註冊的人數及其執業限制概列如下: |
類別 | 註冊的部分 | 註冊人數 | 執業限制 |
診斷 | I | 1883 | 可在醫生親自監督下,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使用造影劑或斷層造影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而在有關檢驗進行時,該醫生須在進行該檢驗的處所內。 可在醫生親自監督下,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使用透視檢查以替病人在由醫生進行的放射診斷檢查中定位的醫療照射,而在有關檢驗進行時,該醫生須在進行該檢驗的處所內。 在下列條件下,可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拍攝平片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 由以下人士轉介— (a) 醫生; (b) (如屬牙齒或顎部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註冊牙醫;或 (c) (如屬脊椎及周圍關節(包括骨盆) 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脊醫。 |
診斷 | II | 391 | 可在醫生親自監督下,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使用造影劑或斷層造影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而在有關檢驗進行時,該醫生須在進行該檢驗的處所內。 在下列條件下,可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拍攝平片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 (a) 由以下人士轉介—— (i) 醫生; (ii) (如屬牙齒或顎部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註冊牙醫;或 (iii) (如屬脊椎及周圍關節(包括骨盆) 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脊醫; 及 (b) 由以下人士指示—— (i) 醫生;或 (ii) 第I部分放射診斷技師。 |
診斷 | III | 59 | 可在醫生親自監督下,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使用造影劑或斷層造影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而在有關檢驗進行時,該醫生須在進行該檢驗的處所內。 在下列條件下,可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拍攝平片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 (a) 由以下人士轉介—— (i) 醫生; (ii) (如屬牙齒或顎部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註冊牙醫;或 (iii) (如屬脊椎及周圍關節(包括骨盆) 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脊醫;及 (b) 由以下人士指示—— (i) 醫生;或 (ii) 第I部分放射診斷技師。 |
診斷 | IV | 69 | 在下列條件下,可操作任何輻照儀器作涉及拍攝平片為診斷用途的醫療照射— (a) 由以下人士轉介—— (i) 醫生; (ii) (如屬牙齒或顎部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註冊牙醫;或 (iii) (如屬脊椎及周圍關節(包括骨盆) 的醫療照射) 醫生或脊醫;及 (b) 由以下任何人士親自監督,而在有關檢驗進行時,該人士須在進行該檢驗的處所內—— (i) 醫生; (ii) 第I部分放射診斷技師;或 (iii) 第II部分放射診斷技師或第III部分放射診斷技師,惟須在符合醫生或第I部分放射診斷技師的指示下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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