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第 1 2 ( 1 ) ( a ) 条 注 册
持 有 《 医 务 化 验 师 ( 注 册 及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 规 例 》 第 4 条 所 列 明 注 册 资 格 的 人 士 ,即 具 备 注 册 成 为 医 务 化 验 师 的 资 格:
- 第 II 部 分 医 务 化 验 师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科 学 文 凭 ;
- 香 港 大 学 校 外 课 程 部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技 术 普 通 证 书 ;
- 香 港 政 府 医 务 卫 生 处 在 1 9 8 2 年 之 前 颁 发 的 病 理 检 验 技 术 学 毕 业 证 书 ;
-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证 明 书 , 证 明 其 通 过 与 医 务 化 验 师 专 业 有 关 的 考 试 , 而 该 考 试 是 为 施 行 本 条 例 第 1 2 ( 1 ) ( a ) 条 而 根 据 本 条 例 第 1 5 A 条 主 持 的 ;
- 香 港 大 学 校 外 课 程 部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技 术 高 级 证 书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科 学 高 级 文 凭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医 疗 生 物 科 学 理 学 士 学 位 ; 或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科 学 理 学 士 学 位。
- 第 I 部 分 医 务 化 验 师 – 必 须 持 有 以 下 学 历 及 不 少 于 3 年 认 可 工 作 经 验 附注 ( 其 中 两 年 须 为 香 港 本 地 经 验 )-
- 香 港 大 学 校 外 课 程 部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技 术 高 级 证 书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科 学 高 级 文 凭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医 疗 生 物 科 学 理 学 士 学 位 ; 或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医 疗 化 验 科 学 理 学 士 学 位。
附注 : 工 作 经 验 必 须 以 申 请 人 于 获 得 有 关 获 承 认 于 第 I 部 分 注 册 的 学 历 后 才 开 始 计 算。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 2 ( 1 ) ( b ) 条 注 册
持 有 非 列 于 《 医 务 化 验 师 ( 注 册 及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 规 例 第 4 条 学 历 的 人 士 , 可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b ) 条 申 请 注 册 成 为 医 务 化 验 师 。有 关 注 册 申 请 将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 考 虑 因 数 包 括 –
- 申 请 人 学 历 的 水 平 ( 有 关 学 历 需 达 高 级 文 凭 程 度 或 以 上 方 获 考 虑 ) ; 及
- 申 请 人 是 否 曾 就 读 足 够 与 医 务 化 验 科 学 相 关 的 科 目。
持 有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承 认 的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可 在 注 册 名 册 第 II 部 分 注 册 。 第 二 部 分 的 注 册 申 请 不 需 要 有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 有 关 第 I 部 分 的 注 册 申 请 ,申 请 人 则 需 要 持 有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承 认 的 资 格 , 及 在 取 得 该 等 资 格 后 具 备 不 少 于 三 年 认 可 工 作 经 验 ( 其 中 两 年 须 为 香 港 本 地 经 验 )。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 2 ( 1 ) ( c ) 条 注 册
于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 2 条 对 医 务 化 验 师 专 业 适 用 的 生 效 日 期 ( 即 1 9 9 0 年 1 0 月 1 日 ) 正 从 事 该 专 业 的 人 士 , 如 不 具 备 任 何 正 式 资 格 , 可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c ) 条 申 请 注 册 。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及 医 务 化 验 师 管 理 委 会 员 会 按 每 宗 申 请 的 情 况 作 个 别 考 虑 ,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 训 练 及 专 业 经 验 和 技 能 , 决 定 把 符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的 名 字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哪 个 部 分 。
根 据 条 例 第12(1)(b)或12(1)(c)条 规 定 提 出 的 注 册 申 请 的 审 批
根 据 条 例 第 12(1)(b) 或 12(1)(c) 条 规 定 提 出 的 注 册 申 请 , 将 由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决 定 有 关 人 士 是 否 符 合 注 册 的 资 格 , 以 及 该 人 士 的 名 字 可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的 哪 个 部 分 内 。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或 会 就 有 关 注 册 申 请 谘 询 医 务 化 验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 医 务 化 验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则 决 定 有 关 注 册 申 请 是 否 予 以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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