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註 冊
持 有 《 醫 務 化 驗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 第 4 條 所 列 明 註 冊 資 格 的 人 士 ,即 具 備 註 冊 成 為 醫 務 化 驗 師 的 資 格:
- 第 II 部 分 醫 務 化 驗 師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文 憑 ;
- 香 港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部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技 術 普 通 證 書 ;
- 香 港 政 府 醫 務 衞 生 處 在 1 9 8 2 年 之 前 頒 發 的 病 理 檢 驗 技 術 學 畢 業 證 書 ;
- 委 員 會 頒 發 的 證 明 書 , 證 明 其 通 過 與 醫 務 化 驗 師 專 業 有 關 的 考 試 , 而 該 考 試 是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而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1 5 A 條 主 持 的 ;
- 香 港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部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技 術 高 級 證 書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高 級 文 憑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醫 療 生 物 科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 或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 第 I 部 分 醫 務 化 驗 師 – 必 須 持 有 以 下 學 歷 及 不 少 於 3 年 認 可 工 作 經 驗 附註 ( 其 中 兩 年 須 為 香 港 本 地 經 驗 )-
- 香 港 大 學 校 外 課 程 部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技 術 高 級 證 書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高 級 文 憑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醫 療 生 物 科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 或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附註 : 工 作 經 驗 必 須 以 申 請 人 於 獲 得 有 關 獲 承 認 於 第 I 部 分 註 冊 的 學 歷 後 才 開 始 計 算。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 1 ) ( b ) 條 註 冊
持 有 非 列 於 《 醫 務 化 驗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第 4 條 學 歷 的 人 士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b ) 條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醫 務 化 驗 師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考 慮 因 數 包 括 –
- 申 請 人 學 歷 的 水 平 ( 有 關 學 歷 需 達 高 級 文 憑 程 度 或 以 上 方 獲 考 慮 ) ; 及
- 申 請 人 是 否 曾 就 讀 足 夠 與 醫 務 化 驗 科 學 相 關 的 科 目。
持 有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承 認 的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可 在 註 冊 名 冊 第 II 部 分 註 冊 。 第 二 部 分 的 註 冊 申 請 不 需 要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有 關 第 I 部 分 的 註 冊 申 請 ,申 請 人 則 需 要 持 有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承 認 的 資 格 , 及 在 取 得 該 等 資 格 後 具 備 不 少 於 三 年 認 可 工 作 經 驗 ( 其 中 兩 年 須 為 香 港 本 地 經 驗 )。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 1 ) ( c ) 條 註 冊
於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條 對 醫 務 化 驗 師 專 業 適 用 的 生 效 日 期 ( 即 1 9 9 0 年 1 0 月 1 日 ) 正 從 事 該 專 業 的 人 士 , 如 不 具 備 任 何 正 式 資 格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c ) 條 申 請 註 冊 。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及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會 員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的 情 況 作 個 別 考 慮 ,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教 育 、 訓 練 及 專 業 經 驗 和 技 能 , 決 定 把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哪 個 部 分 。
根 據 條 例 第12(1)(b)或12(1)(c)條 規 定 提 出 的 註 冊 申 請 的 審 批
根 據 條 例 第 12(1)(b) 或 12(1)(c) 條 規 定 提 出 的 註 冊 申 請 , 將 由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決 定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符 合 註 冊 的 資 格 , 以 及 該 人 士 的 名 字 可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的 哪 個 部 分 內 。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或 會 就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諮 詢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則 決 定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是 否 予 以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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