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a ) 条 符 合 于 第 I 部 分 注 册 的 资 格
一 名 具 备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资 格 的 人 士 可 于 注 册 名 册 的 第 I 部 分 注 册 :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视 光 学 理 学 士 ;或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视 光 学 专 业 文 凭 。
一 名 第 I I 部 分 视 光 师 具 备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颁 发 的 眼 科 药 理 学 修 业 证 书 及 在 获 注 册 为 第 II 部 分 视 光 师 后 已 执 业 一 年 或 以 上 , 或 具 有 委 员 会 承 认 的 其 他 经 验 ,可 于 注 册 名 册 的 第 I 部 分 注 册 。
-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a ) 条 于 第 II 部 分 注 册 的 准 则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a ) 条 的 规 定 ,一 名 具 备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资 格 的 人 士 可 于 注 册 名 册 的 第 II 部 分 注 册 :—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视 光 学 高 级 证 书 ;或
-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已 在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条 例 第 1 5 A 条 所 举 行 的 视 光 学 考 试 中 取 得 及 格。
-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b ) 条 注 册 的 准 则
任 何 持 有 非 本 地 资 格 或 A 和 B 段 所 载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格 的 人 士 可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b ) 条 的 规 定 申 请 注 册 。 辅 助 医 疗 业管理局会决 定 某 项 资 格 是 否 可 以 注 册 ,如 果 可 以 注 册 ,则 应 该 将 具 备 该 资 格 的 人 士 的 名 字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的 那 个 部 分 内 。
申 请 人 须 持 有 水 平 相 等 于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眼 科 视 光 学 院 的 理 学 士 课 程 的 资 格 。以 下 列 举 一 些 认 可 注 册 的 非 本 地 资 格 ,辅 助医 疗 业 管 理 局 会 不 时 检 讨 该 些 认 可 资 格 —
-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a ) 条 在 第 III 部 分 注 册 的 准 则
一 名 人 士 若 具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所 颁 发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其 已 在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条 例 第 1 5 A 条 为 执 行 第 1 2 ( 1 ) ( a ) 条 规 定 所 举 办 有 关 屈 光 检 查 的 考 试 取 得 及 格 ,可 于 注 册 名 册 的 第 III 部 分 注 册 。
-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c ) 条 注 册 的 准 则
於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 2 条 对 视 光 师 专 业 适 用 的 生 效 日 期 ( 即 1 9 9 4 年 12 月 1 日 ) 正 从 事 该 专 业 的 人 士 , 如 不 具 备 任 何 正 式 资 格 , 可 根 据 条 例 第 1 2 ( 1 ) ( c ) 条 申 请 注 册 。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及 视 光 师 管 理 委 会 员 会 按 每 宗 申 请 的 情 况 作 个 别 考 虑 , 并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教 育 丶 训 练 及 专 业 经 验 和 技 能 , 决 定 把 符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的 名 字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某 部 分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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