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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光師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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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冊

註 冊 資 格

  1.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符 合 於 第 I 部 分 註 冊 的 資 格

    一 名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 部 分 註 冊 :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視 光 學 理 學 士 ;或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視 光 學 專 業 文 憑 。
  2. 一 名 第 I I 部 分 視 光 師 具 備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眼 科 藥 理 學 修 業 證 書 及 在 獲 註 冊 為 第 II 部 分 視 光 師 後 已 執 業 一 年 或 以 上 , 或 具 有 委 員 會 承 認 的 其 他 經 驗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 部 分 註 冊 。

  3.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於 第 II 部 分 註 冊 的 準 則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的 規 定 ,一 名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I 部 分 註 冊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視 光 學 高 級 證 書 ;或
    • 管 理 委 員 會 頒 發 的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已 在 管 理 委 員 會 根 據 條 例 第 1 5 A 條 所 舉 行 的 視 光 學 考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4.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b ) 條 註 冊 的 準 則

    任 何 持 有 非 本 地 資 格 或 A 和 B 段 所 載 以 外 的 其 他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b ) 條 的 規 定 申 請 註 冊 。 輔 助 醫 療 業管理局會決 定 某 項 資 格 是 否 可 以 註 冊 ,如 果 可 以 註 冊 ,則 應 該 將 具 備 該 資 格 的 人 士 的 名 字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的 那 個 部 分 內 。

    申 請 人 須 持 有 水 平 相 等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院 的 理 學 士 課 程 的 資 格 。以 下 列 舉 一 些 認 可 註 冊 的 非 本 地 資 格 ,輔 助醫 療 業 管 理 局 會 不 時 檢 討 該 些 認 可 資 格 —

    • (a)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碩 士

        於 英 國 眼 科 視 光 師 學 院 所 舉 辦 的 專 業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及 –
        1. (i) 持 有 下 列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眼 科 視 光 學 理 學 士 或 任 何 替 代 該 學 位 的 資 格:
          • 亞 士 頓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 前 身 為 伯 明 罕 亞 士 頓 大 學 視 覺 科 學 系 )

          • 布 拉 福 大 學 布 拉 福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學 院
            ( 前 身 為 眼 科 視 光 學 系 )

          • 加 地 夫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學 院
            ( 前 身 為 威 爾 斯 大 學 科 技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系 或 威 爾 斯 大 學 加 地 夫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系 )

          • 格 拉 斯 哥 蘇 格 蘭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學 院 視 覺 科 學 系
            ( 前 身 為 格 拉 斯 哥 蘇 格 蘭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系 或 格 拉 斯 哥 理 工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系 或 格 拉 斯 哥 科 技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系 )

          • 城 市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系

          •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院
            ( 前 身 為 曼 徹 斯 特 大 學 科 技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系 )

          • 安 格 利 亞 魯 斯 金 大 學
            ( 前 身 為 安 格 利 亞 理 工 大 學 )

          • 歐 斯 特 大 學

        2. 或 由 任 何 取 代 上 述 學 院 的 教 育 機 構 所 頒 發 的 眼 科 視 光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

        3. (ii) 英 國 眼 科 視 光 師 學 院 院 士 或 會 士
    • (b) 澳 洲
      • 新 南 威 爾 斯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學 院
        ( 前 身 為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士

      • 墨 爾 砵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及 視 覺 科 學 系
        ( 前 身 為 眼 科 視 光 學 系 )
        眼 科 視 光 學 博 士 或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士
        ( 前 稱 眼 科 視 光 學 理 學 士 或 應 用 科 學 學 士 ( 眼 科 視 光 學 ) )

      • 昆 士 蘭 科 技 學 院 或 昆 士 蘭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科 學 學 士 ( 眼 科 視 光 學 ) 或 應 用 科 學 文 憑 ( 眼 科 視 光 學 )

    • (c) 加 拿 大
      • 滑 鐵 廬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博 士

      • 蒙 特 利 爾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博 士

    • (d) 紐 西 蘭
      • 奧 克 蘭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士 或 眼 科 視 光 學 文 憑

    • (e) 愛 爾 蘭
      • 愛 爾 蘭 眼 科 視 光 學 師 協 會 會 士 文 憑

      • 都 栢 林 科 技 學 院 眼 科 視 光 學 理 學 士 及 於 愛 爾 蘭 眼 科 視 光 師 協 會 所 舉 辦 的 專 業 考 試 中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f) 美 國

      下 列 任 何 學 院 的 眼 科 視 光 學 博 士 :

      • 伯 明 穻 亞 拉 巴 馬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依 利 諾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印 第 安 納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南 加 州 富 立 頓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前 身 為 加 州 洛 杉 磯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 新 英 格 蘭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紐 約 州 立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視 光 學 學 院

      • 太 平 洋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艾 金 公 園 薩 魯 斯 大 學 賓 夕 蕃 尼 亞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前 身 為 賓 夕 蕃 尼 亞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 南 方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加 州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候 斯 頓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泛 美 波 多 黎 各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科 理 斯 州 立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東 北 州 立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新 東 南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 密 蘇 里 大 學 聖 路 易 校 區 眼 科 視 光 學 學 院

  5.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在 第 III 部 分 註 冊 的 準 則

    一 名 人 士 若 具 備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頒 發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其 已 在 管 理 委 員 會 根 據 條 例 第 1 5 A 條 為 執 行 第 1 2 ( 1 ) ( a ) 條 規 定 所 舉 辦 有 關 屈 光 檢 查 的 考 試 取 得 及 格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II 部 分 註 冊 。

  6.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c ) 條 註 冊 的 準 則

    於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條 對 視 光 師 專 業 適 用 的 生 效 日 期 ( 即 1 9 9 4 年 12 月 1 日 ) 正 從 事 該 專 業 的 人 士 , 如 不 具 備 任 何 正 式 資 格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c ) 條 申 請 註 冊 。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及 視 光 師 管 理 委 會 員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的 情 況 作 個 別 考 慮 , 並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教 育 、 訓 練 及 專 業 經 驗 和 技 能 , 決 定 把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某 部 分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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