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符 合 於 第 I 部 分 註 冊 的 資 格
一 名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 部 分 註 冊 :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視 光 學 理 學 士 ;或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視 光 學 專 業 文 憑 。
一 名 第 I I 部 分 視 光 師 具 備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的 眼 科 藥 理 學 修 業 證 書 及 在 獲 註 冊 為 第 II 部 分 視 光 師 後 已 執 業 一 年 或 以 上 , 或 具 有 委 員 會 承 認 的 其 他 經 驗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 部 分 註 冊 。
-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於 第 II 部 分 註 冊 的 準 則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的 規 定 ,一 名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I 部 分 註 冊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視 光 學 高 級 證 書 ;或
- 管 理 委 員 會 頒 發 的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已 在 管 理 委 員 會 根 據 條 例 第 1 5 A 條 所 舉 行 的 視 光 學 考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b ) 條 註 冊 的 準 則
任 何 持 有 非 本 地 資 格 或 A 和 B 段 所 載 以 外 的 其 他 資 格 的 人 士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b ) 條 的 規 定 申 請 註 冊 。 輔 助 醫 療 業管理局會決 定 某 項 資 格 是 否 可 以 註 冊 ,如 果 可 以 註 冊 ,則 應 該 將 具 備 該 資 格 的 人 士 的 名 字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的 那 個 部 分 內 。
申 請 人 須 持 有 水 平 相 等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眼 科 視 光 學 院 的 理 學 士 課 程 的 資 格 。以 下 列 舉 一 些 認 可 註 冊 的 非 本 地 資 格 ,輔 助醫 療 業 管 理 局 會 不 時 檢 討 該 些 認 可 資 格 —
-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在 第 III 部 分 註 冊 的 準 則
一 名 人 士 若 具 備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頒 發 的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其 已 在 管 理 委 員 會 根 據 條 例 第 1 5 A 條 為 執 行 第 1 2 ( 1 ) ( a ) 條 規 定 所 舉 辦 有 關 屈 光 檢 查 的 考 試 取 得 及 格 ,可 於 註 冊 名 冊 的 第 III 部 分 註 冊 。
-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c ) 條 註 冊 的 準 則
於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條 對 視 光 師 專 業 適 用 的 生 效 日 期 ( 即 1 9 9 4 年 12 月 1 日 ) 正 從 事 該 專 業 的 人 士 , 如 不 具 備 任 何 正 式 資 格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c ) 條 申 請 註 冊 。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及 視 光 師 管 理 委 會 員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的 情 況 作 個 別 考 慮 , 並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教 育 、 訓 練 及 專 業 經 驗 和 技 能 , 決 定 把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某 部 分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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