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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光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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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及 纪 律

纪 律 研 讯

委 员 会 於 纪 律 研 讯 後 作 出 的 决 定 (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或 之 前 )

视 光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12 月 决 定 , 于 委 员 会 网 页 内 公 布 有 关 委 员 会 进 行 的 纪 律 研 讯 中 裁 定 对 注 册 视 光 师 的 控 罪 成 立 以 及 颁 令 已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宪 报 刊 登 的 个 案 。 委 员 会 将 公 布 有 关 个 案 的 以 下 资 料 –

  • 纪 律 研 讯 的 年 份 和 月 份 ;
  • 控 罪 内 容 ; 及
  • 判 处

有 关 注 册 视 光 师 的 个 人 资 料 并 不 会 刊 登 于 网 页 内 。

委 员 会 自 1996 年 于 纪 律 研 讯 中 作 出 的 裁 定 如 下 -

年 份 / 月 份 指 称 内 容 委 员 会 的 判 处
1997 年 9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向 顾 客 售 卖 不 适 合 其 视 力 情 况 的 隐 形 眼 镜 。 委 员 会 命 令 谴 责 答 辩 人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1998 年 11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
  1. 向 顾 客 提 供 错 误 的 屈 光 处 方 ; 以 及
  2. 在 顾 客 戴 上 所 配 眼 镜 而 感 到 不 适 及 眩 晕 时 , 未 能 提 供 适 当 的 善 后 护 理 服 务 。
委 员 会 命 令 将 答 辩 人 的 姓 名 从 注 册 名 册 中 除 去 1 个 月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1999 年 8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向 顾 客 所 提 供 的 第 二 副 眼 镜 的 屈 光 度 数 、 散 光 轴 位 及 瞳 孔 中 心 距 离 均 不 适 合 顾 客 的 视 力 情 况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3 年 8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未 能 遵 行 注 册 名 册 第 IV 部 分 的 注 册 条 件 , 即 不 得 执 行 或 从 事 任 何 与 屈 光 检 查 的 工 作 无 关 的 职 能 或 活 动 , 为 顾 客 配 处 隐 形 眼 镜 控 罪 成 立 。 委 员 会 命 令 将 答 辩 人 的 姓 名 从 注 册 名 册 中 删 除 6 个 月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3 年 11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
  1. 在 广 告 宣 传 品 上 作 不 能 加 以 证 明 的 声 称 , 表 示 角 膜 矫 正 术 并 不 会 引 起 任 何 并 发 症 , 提 供 误 导 性 的 资 料 予 公 众 ; 以 及
  2. 在 广 告 宣 传 品 上 宣 称 接 受 专 业 服 务 享 有 折 扣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3 年 12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罔 顾 应 对 顾 客 负 上 的 专 业 责 任 , 容 许 不 符 资 格 人 士 为 顾 客 进 行 为 验 配 眼 镜 所 需 的 眼 睛 检 查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4 年 4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
  1. 向 顾 客 配 处 一 对 不 适 合 其 视 力 情 况 的 眼 镜 ; 以 及
  2. 当 顾 客 投 诉 眼 镜 不 适 合 其 视 力 情 况 时 未 能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5 年 1 月

2005 年 3 月

2005 年 5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在 单 张 作 出 未 经 证 实 有 关 治 疗 及 预 防 近 视 的 声 明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5 年 6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
  1. 为 顾 客 验 配 一 对 眼 镜 及 三 对 隐 形 眼 镜 , 但 有 关 处 方 并 不 适 合 其 视 力 情 况 ; 以 及
  2. 在 顾 客 投 诉 戴 上 所 配 眼 镜 及 隐 形 眼 镜 而 出 现 视 力 问 题 时 , 未 能 提 供 妥 善 解 释 和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
委 员 会 命 令 将 答 辩 人 的 姓 名 从 注 册 名 册 中 除 去 3 个 月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5 年 7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
  1. 对 视 光 师 注 册 名 册 第 IV 部 分 内 其 他 视 光 师 的 专 业 技 能 、 知 识 、 服 务 或 资 历 作 出 诋 毁 , 违 反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2.3 段 的 规 定 ;
  2. 声 称 较 其 他 视 光 师 优 胜 , 或 诋 毁 其 他 视 光 师 的 服 务 , 违 反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5.3 段 的 规 定 ; 以 及
  3. 其 行 为 未 能 为 本 身 及 视 光 专 业 带 来 荣 誉 , 违 反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1.1 段 的 规 定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6 年 10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未 能 为 顾 客 保 存 充 分 的 记 录 , 违 反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1.5 段 的 规 定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6 年 11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未 能 遵 行 注 册 名 册 第 IV 部 分 的 注 册 条 件 , 即 不 得 执 行 或 从 事 任 何 与 屈 光 检 查 的 工 作 无 关 的 职 能 或 活 动 , 为 顾 客 配 处 隐 形 眼 镜 。 委 员 会 命 令 将 答 辩 人 的 姓 名 从 注 册 名 册 中 删 除 3 个 月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7 年 10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准 予 或 默 许 其 肖 像 出 现 于 附 有 业 务 名 称 的 广 告 , 该 广 告 刊 登 在 杂 志 上 , 当 中 提 出 以 下 优 惠 , 因 而 触 犯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5.4 项 的 规 定 :
  1. “ 我 们 给 予 读 者 特 别 优 惠 : “ 学 童 视 力 保 健 检 查 计 划 ” 原 价 888 元 , 现 538 元 起 优 惠 价 包 括 : 眼 睛 常 规 检 查 ( 一 副 眼 镜 及 额 外 一 对 多 层 镀 膜 塑 料 镜 片 ) , 另 加 一 次 眼 镜 常 规 检 查 ” ; 以 及
  2. “ 我 们 现 在 提 供 另 一 项 特 别 优 惠 给 读 者 , “ 先 进 角 膜 矫 正 治 疗 ” 原 价 $12,000 , 现 由 $9,600 起 ” 。
委 员 会 命 令 谴 责 答 辩 人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8 年 6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在 为 患 者 进 行 眼 睛 健 康 评 估 时 , 告 知 患 者 可 能 患 上 白 内 障 ; 就 此 等 行 为 , 他 没 有 按 自 己 所 曾 接 受 的 训 练 , 以 及 符 合 自 己 在 第 IV 部 分 注 册 名 册 注 册 的 专 业 准 则 提 供 护 理 服 务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09 年 10 月

2009 年 12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当 患 者 向 他 投 诉 , 佩 戴 他 所 配 处 的 眼 镜 后 视 力 不 良 及 双 眼 疲 劳 时 , 他 没 有 向 患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解 释 , 违 反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1.2 条 和 6.5 条 的 规 定 。 委 员 会 命 令 谴 责 答 辩 人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10 年 5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违 反 《 专 业 守 则 》 第 III 部 第 5.4 条 的 规 定 , 他 怂 恿 、 批 准 、 默 许 或 没 有 采 取 合 理 步 骤 防 止 在 杂 志 内 刊 登 眼 睛 检 查 折 扣 优 惠 的 广 告 。 委 员 会 命 令 向 答 辩 人 送 达 警 告 信 , 并 在 宪 报 刊 登 该 项 命 令 。
2011 年 7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没 有 充 份 监 管 及 管 制 不 合 资 格 人 士 , 协 助 他 执 行 保 存 患 者 充 份 记 录 的 专 业 职 务 以 及 未 能 妥 善 处 理 患 者 的 视 力 问 题 。 委 员 会 命 令 将 答 辩 人 的 姓 名 从 注 册 名 册 中 除 去 3 个 月 , 并 在 宪 报 刋 登 该 项 命 令 。
2011 年 8 月 答 辩 人 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 在 香 港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违 反 《 盗 窃 罪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10 章 ) 的 第 9 条 , 盗 窃 罪 成 立 , 而 这 是 可 判 处 监 禁 的 罪 行 。 委 员 会 命 令 讉 责 答 辩 人 , 并 在 宪 报 刋 登 该 项 命 令 。
2012 年 11 月 答 辩 人 被 指 称 –
  1. 在 患 者 的 母 亲 ( 投 诉 人 ) 提 出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没 有 向 她 提 供 有 关 患 者 近 视 度 数 的 资 料 ; 及
  2. 没 有 就 患 者 是 否 有 需 要 及 / 或 适 宜 配 戴 眼 镜 , 向 患 者 及 / 或 投 诉 人 提 供 意 见 。
委 员 会 命 令 讉 责 答 辩 人 , 并 在 宪 报 刋 登 该 项 命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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