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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光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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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及 纪 律

核 准 刊 载 资 格

  1. 根 据 专 业 守 则 第 III 部 分 第 5.8 项 , 执 业 处 所 之 内 或 之 外 , 或 执 业 时 所 使 用 的 文 具 之 上 , 所 展 示 的 资 格 只 可 以 是 视 光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所 认 可 的 资 格 。

  2. 有 关 专 业 守 则 第 III 部 分 第 5.8 项 所 述 获 视 光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刊 载 的 资 格 , 注 册 视 光 师 应 参 考 刊 登 于 委 员 会 网 址 内 的 核 准 刊 载 资 格 列 表 。

  3. 注 册 视 光 师 毋 须 获 委 员 会 预 先 批 准 便 可 展 示 由 认 可 视 光 学 院 校 颁 发 与 视 光 学 专 业 直 接 有 关 的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 包 括 研 究 学 位 如 哲 学 硕 士 和 哲 学 博 士 。

  4. 上 述 (c) 项 所 述 的 认 可 视 光 学 院 校 包 括 -

    1. 列 于 视 光 师 ( 注 册 及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 规 例 第 4 条 的 学 术 机 构 / 大 学 内 的 视 光 学 院 校 / 学 院 / 学 系 , 以 及

    2. 有 颁 发 获 委 员 会 认 可 根 据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第 12(1)(b) 条 注 册 的 视 光 学 资 格 的 非 本 地 学 术 机 构 , 有 关 的 非 本 地 学 术 机 构 已 详 列 于 视 光 师 注 册 申 请 指 南 附 件 IV 的 "D" 部 分 内 。

  5. 注 册 视 光 师 如 要 刊 载 非 预 先 核 准 的 资 格 或 核 准 刊 载 资 格 列 表 以 外 的 资 格 , 必 须 预 先 获 得 委 员 会 批 准 。 任 何 注 册 视 光 师 如 展 示 未 经 委 员 会 许 可 的 资 格 , 将 可 能 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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