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輔助醫療業條例
詳題
第I部 導言
1. 簡稱及適用範圍
2. 釋義
第II部 管理局及委員會的設立及權力
3. 管理局的設立及組成
4. 管理局的宗旨
5. 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6. 委員會的宗旨
7. 管理局及委員會的會議
8. 藉文件傳閱方式處理事務
9. 小組的委任
第III部 註冊及執業證明書
10. 每個專業各自備有註冊名冊
11. 註冊名冊的刊登及註冊證據
12. 具備註冊資格的人
13. 註冊的申請
14. 註冊證明書
14A. 專業操守證明書
15. 臨時註冊
15A. 委員會舉行的考試
15B. 上訴
16. 獲註冊的人無執業證明書不得執業
17. 執業費的追討
18. 註冊證明書於處所內展示
第IV部 專業的控制
18A. 根據第15條提出的申請的人當作獲註冊
19. 適宜執業的處所
20. 公司可以生意或業務方式經營專業
21. 只限獲註冊的人從事專業
第V部 紀律
22. 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權力
23. 委員會在研訊中的權力
24. 關於委員會的決定及命令的條文
25.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第VI部 一般條文
26. 委員會可擬備執業守則
27. 罰則
28. 通知
29. 規例
30. 某些條文不適用於某些界別的人
31. 豁免訓練課程
32. 本條例不得減損其他條例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