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题
第I部 导言
1. 简称及适用范围
2. 释义
第II部 管理局及委员会的设立及权力
3. 管理局的设立及组成
4. 管理局的宗旨
5. 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
6. 委员会的宗旨
7. 管理局及委员会的会议
8. 藉文件传阅方式处理事务
9. 小组的委任
第III部 注册及执业证明书
10. 每个专业各自备有注册名册
11. 注册名册的刊登及注册证据
12. 具备注册资格的人
13. 注册的申请
14. 注册证明书
14A. 专业操守证明书
15. 临时注册
15A. 委员会举行的考试
15B. 上诉
16. 获注册的人无执业证明书不得执业
17. 执业费的追讨
18. 注册证明书于处所内展示
第IV部 专业的控制
18A. 根据第15条提出的申请的人当作获注册
19. 适宜执业的处所
20. 公司可以生意或业务方式经营专业
21. 只限获注册的人从事专业
第V部 纪律
22. 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权力
23. 委员会在研讯中的权力
24. 关于委员会的决定及命令的条文
25. 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第VI部 一般条文
26. 委员会可拟备执业守则
27. 罚则
28. 通知
29. 规例
30. 某些条文不适用于某些界别的人
31. 豁免训练课程
32. 本条例不得减损其他条例
附表 -
赋权条文
1. 引称
第II部 注册名册及证明书
3. 注册名册的格式
4. 注册资格
5. 列入注册名册不同部分内所需的资格及经验
6. 对第II部分及第III部分的医务化验师的执业限制
7. 注册的申请或临时注册的申请
8. 由管理局考虑申请
9. 注册证明书及临时注册证明书
10. 考试
11. 上诉
12. 执业证明书的申请及发出
13. 专业操守证明书或考试证明书
14. 由公司作出的报表
15. 费用
16. 豁免
第III部 委员会准备聆讯的程序
17. 初步调查小组
18. 呈交申诉或告发
19. 涉及行为的申诉
20. 将申诉转呈小组
21. 由小组考虑申诉
22. 小组决定不进行研讯
23. 小组决定进行研讯
24. 押后研讯
25. 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26. 每一方可得的文件
27. 要求出示文件的通知书
28. 修订通知书
第IV部 委员会聆讯的程序
29. 释义
30. 程序的纪录
31. 委任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为秘书
32. 研讯的开始
33. 就法律论点提出反对
34. 委员会席前研讯的进行程序
35. 委员会作出裁定或押后至日后会议
36. 日后会议的通告
37. 委员会于日后会议上作出裁定
38. 作出命令或押后至日后会议
39. 日后会议的通告
40. 于日后会议上作出命令
41. 请求减轻判处的机会
42. 证供
43. 表决
第V部 法律顾问的职责
44. 委员会进行的研讯
45. 委员会的常会会议
46. 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
第VI部 杂项
47. 适用于本条例第13(3)条的研讯的条文
附表1 -
附表2 -
附表3 费用
附表4 豁免受本条例规限
附表5 初步调查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