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20(3) 条 的 规 定 –
" 每 年 于 7 月 1 日 后 的 14 天 内 , 经 营 从 事 某 专 业 的 业 务 的 公 司 须 以 订 明 的 表 格 向 有 关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呈 交 一 份 报 表 , 其 中 载 明 –
(a) 公 司 所 有 具 备 专 业 资 格 的 董 事 、 不 具 备 专 业 资 格 的 董 事 及 所 有 经 理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b) 所 有 公 司 雇 用 而 从 事 该 专 业 的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 职 业 及 资 格 , 以 及 该 等 人 所 执 行 的 职 责 ; 及
(c) 所 订 明 的 其 他 详 情 。 "
有 关 报 表 可 于 表 格 / 费 用 部 份 下 载 。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20(3) 条 向 委 员 会 秘 书 提 交 报 表 的 公 司 的 名 单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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