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20(3) 條 的 規 定 –
" 每 年 於 7 月 1 日 後 的 14 天 內 , 經 營 從 事 某 專 業 的 業 務 的 公 司 須 以 訂 明 的 表 格 向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呈 交 一 份 報 表 , 其 中 載 明 –
(a) 公 司 所 有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的 董 事 、 不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的 董 事 及 所 有 經 理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b) 所 有 公 司 僱 用 而 從 事 該 專 業 的 人 的 姓 名 、 地 址 、 職 業 及 資 格 , 以 及 該 等 人 所 執 行 的 職 責 ; 及
(c) 所 訂 明 的 其 他 詳 情 。 "
有 關 報 表 可 於 表 格 / 費 用 部 份 下 載 。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20(3) 條 向 委 員 會 秘 書 提 交 報 表 的 公 司 的 名 單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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