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第I部 導言
1. 簡稱及適用範圍
2. 釋義
第II部 管理局及委員會的設立及權力
3. 管理局的設立及組成
4. 管理局的宗旨
5. 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6. 委員會的宗旨
7. 管理局及委員會的會議
8. 藉文件傳閱方式處理事務
9. 小組的委任
第III部 註冊及執業證明書
10. 每個專業各自備有註冊名冊
11. 註冊名冊的刊登及註冊證據
12. 具備註冊資格的人
13. 註冊的申請
14. 註冊證明書
14A. 專業操守證明書
15. 臨時註冊
15A. 委員會舉行的考試
15B. 上訴
16. 獲註冊的人無執業證明書不得執業
17. 執業費的追討
18. 註冊證明書於處所內展示
第IV部 專業的控制
18A. 根據第15條提出的申請的人當作獲註冊
19. 適宜執業的處所
20. 公司可以生意或業務方式經營專業
21. 只限獲註冊的人從事專業
第V部 紀律
22. 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權力
23. 委員會在研訊中的權力
24. 關於委員會的決定及命令的條文
25.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第VI部 一般條文
26. 委員會可擬備執業守則
27. 罰則
28. 通知
29. 規例
30. 某些條文不適用於某些界別的人
31. 豁免訓練課程
32. 本條例不得減損其他條例
附表 -
賦權條文
1. 引稱
第II部 註冊名冊及證明書
3. 註冊名冊的格式
4. 註冊資格
5. 列入註冊名冊不同部分內所需的資格及經驗
6. 對第II部分及第III部分的職業治療師的執業限制
7. 註冊的申請或臨時註冊的申請
8. 由管理局考慮申請
9. 註冊證明書及臨時註冊證明書
10. 考試
11. 上訴
12. 執業證明書的申請及發出
13. 專業操守證明書或考試證明書
14. 由公司作出的報表
15. 費用
16. 豁免
第III部 委員會準備聆訊的程序
17. 初步調查小組
18. 呈交申訴或告發
19. 涉及行為的申訴
20. 將申訴轉呈小組
21. 由小組考慮申訴
22. 小組決定不進行研訊
23. 小組決定進行研訊
24. 押後研訊
25. 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
26. 每一方可得的文件
27. 要求出示文件的通知書
28. 修訂通知書
第IV部 委員會聆訊的程序
29. 釋義
30. 程序的紀錄
31. 委任大律師、律師或律政人員為秘書
32. 研訊的開始
33. 就法律論點提出反對
34. 委員會席前研訊的進行程序
35. 委員會作出裁定或押後至日後會議
36. 日後會議的通告
37. 委員會於日後會議上作出裁定
38. 作出命令或押後至日後會議
39. 日後會議的通告
40. 於日後會議上作出命令
41. 請求減輕判處的機會
42. 證供
43. 表決
第V部 法律顧問的職責
44. 委員會進行的研訊
45. 委員會的常會會議
46. 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
第VI部 雜項
47. 適用於本條例第13(3)條的研訊的條文
附表1 -
附表2 -
附表3 費用
附表4 豁免受本條例規限
附表5 初步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