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新 工 作
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理 委 員 會 ) 於 2007 年 8 月 31 日 舉 行 的 第 三 十 次 會 議 上 , 決 定 與 註 冊 人 士 定 期 分 享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所 討 論 課 題 的 重 點 , 以 改 善 與 業 界 的 溝 通 。
管 理 委 員 會 最 新 的 工 作 重 點 概 述 如 下 :
I. 註 冊 制 度
目 前 , 如 申 請 註 冊 人 士 並 非 具 備 《 職 業 治 療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 第 4 條 所 訂 明 的 資 格 , 管 理 委 員 會 將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2(1)(b) 條 ,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及 與 從 事 該 專 業 有 關 的 專 業 經 驗 。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小 組 正 在 檢 討 現 行 的 評 審 準 則 , 以 便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2(1)(b) 條 的 規 定 處 理 註 冊 申 請 。 這 項 檢 討 旨 在 加 強 評 審 非 訂 明 資 格 的 客 觀 性 , 以 及 提 高 有 關 制 度 的 透 明 度 。 註 冊 人 士 將 獲 告 知 檢 討 的 結 果 。
統 一 註 冊 考 試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小 組 主 席 : 蕭 敏 康 博 士 ;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及 評 審 小 組 主 席 : 謝 耀 國 先 生 ; 管 理 委 員 會 考 試 小 組 主 席 : 吳 鳳 亮 先 生]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另 外 四 個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建 議 推 行 統 一 註 冊 考 試 , 作 為 評 審 在 個 別 輔 助 醫 療 業 申 請 註 冊 人 士 的 資 格 的 標 準 和 客 觀 工 具 。 根 據 該 建 議 , 除 獲 管 理 委 員 會 豁 免 持 有 本 地 學 歷 的 人 士 之 外 ,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須 通 過 統 一 註 冊 考 試 , 方 能 註 冊 成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 認 可 及 評 審 小 組 會 就 批 准 本 地 畢 業 生 豁 免 參 加 統 一 註 冊 考 試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討 論 。 不 過 , 現 時 第 II 部 分 註 冊 人 士 取 得 第 I 部 分 註 冊 的 途 徑 將 維 持 不 變 , 因 此 已 註 冊 人 士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 統 一 註 冊 考 試 的 建 議 已 獲 得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通 過 , 並 已 提 交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安 排 修 訂 法 例 。
暫 時 及 有 限 度 註 冊
[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小 組 主 席 : 蕭 敏 康 博 士 ]
順 利 引 進 海 外 專 才 ,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另 外 四 個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就 暫 時 及 有 限 度 註 冊 , 制 訂 建 議 。 根 據 建 議 , 海 外 專 家 可 獲 准 暫 時 註 冊 ( 暫 時 註 冊 為 期 14 天 , 有 限 度 註 冊 則 為 期 一 年 ) , 以 便 在 政 府 、 大 學 及 其 他 指 定 機 構 提 供 包 括 實 習 的 培 訓 或 進 行 研 究 。 暫 時 及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建 議 已 獲 得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通 過, 並 已 提 交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安 排 修 定 法 例。
II.持 續 進 修
[ 管 理 委 員 會 教 育 小 組 主 席 : 王 麗 雯 女 士]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信 , 在 不 斷 演 變 並 以 知 識 為 本 的 環 境 中 , 職 業 治 療 師 必 須 經 常 留 意 其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 以 確 保 向 公 眾 提 供 優 質 的 專 業 服 務 。 為 鼓 勵 註 冊 人 士 增 進 其 專 業 知 識 ,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推 出 了 自 願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 四 個 課 程 籌 辦 機 構 , 即 醫 院 管 理 局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香 港 職 業 治 療 學 會 及 香 港 耀 能 協 會 均 已 獲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 就 所 舉 辦 的 課 程 頒 發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學 分 。
管 理 委 員 會 教 育 小 組 現 正 研 究 如 何 鼓 勵 職 業 治 療 師 積 極 參 與 計 劃 及 檢 討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的 設 計 、 認 可 制 度 及 實 務 安 排 , 以 進 一 步 完 善 有 關 制 度 。
II.專 業 守 則 [ 檢 討 專 業 守 則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 徐 慶 士 先 生 ]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負 責 檢 討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專 業 守 則 。 守 則 上 一 次 更 新 的 日 期 是 九 十 年 代 。 檢 討 涵 蓋 以 下 範 圍 :
- ( 一 ) 檢 討 有 關 執 業 推 廣 的 條 文 , 以 期 放 寬 對 於 職 業 治 療 師 刊 登 廣 告 的 限 制 ;
- ( 二 ) 專 業 守 則 的 條 文 是 否 適 用 於 暫 時 及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職 業 治 療 師 ;
- ( 三 ) 在 社 區 中 心 提 供 職 業 治 療 是 否 必 須 由 醫 生 轉 介 ; 及
- ( 四 ) 向 由 中 醫 及 脊 醫 轉 介 的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治 療 是 否 合 適 和 可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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