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业 治 疗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新 工 作
职 业 治 疗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 管 理 委 员 会 ) 于 2007 年 8 月 31 日 举 行 的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上 , 决 定 与 注 册 人 士 定 期 分 享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所 讨 论 课 题 的 重 点 , 以 改 善 与 业 界 的 沟 通 。
管 理 委 员 会 最 新 的 工 作 重 点 概 述 如 下 :
I. 注 册 制 度
目 前 , 如 申 请 注 册 人 士 并 非 具 备 《 职 业 治 疗 师 ( 注 册 及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 规 例 》 第 4 条 所 订 明 的 资 格 ,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2(1)(b) 条 ,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及 与 从 事 该 专 业 有 关 的 专 业 经 验 。
管 理 委 员 会 注 册 小 组 正 在 检 讨 现 行 的 评 审 准 则 , 以 便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2(1)(b)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注 册 申 请 。 这 项 检 讨 旨 在 加 强 评 审 非 订 明 资 格 的 客 观 性 , 以 及 提 高 有 关 制 度 的 透 明 度 。 注 册 人 士 将 获 告 知 检 讨 的 结 果 。
统 一 注 册 考 试
[管 理 委 员 会 注 册 小 组 主 席 : 萧 敏 康 博 士 ; 管 理 委 员 会 认 可 及 评 审 小 组 主 席 : 谢 耀 国 先 生 ; 管 理 委 员 会 考 试 小 组 主 席 : 吴 凤 亮 先 生]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另 外 四 个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议 推 行 统 一 注 册 考 试 , 作 为 评 审 在 个 别 辅 助 医 疗 业 申 请 注 册 人 士 的 资 格 的 标 准 和 客 观 工 具 。 根 据 该 建 议 , 除 获 管 理 委 员 会 豁 免 持 有 本 地 学 历 的 人 士 之 外 , 所 有 申 请 人 均 须 通 过 统 一 注 册 考 试 , 方 能 注 册 成 为 职 业 治 疗 师 。 认 可 及 评 审 小 组 会 就 批 准 本 地 毕 业 生 豁 免 参 加 统 一 注 册 考 试 的 标 准 及 准 则 , 向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 以 便 作 进 一 步 讨 论 。 不 过 , 现 时 第 II 部 分 注 册 人 士 取 得 第 I 部 分 注 册 的 途 径 将 维 持 不 变 , 因 此 已 注 册 人 士 不 会 受 到 影 响 。 统 一 注 册 考 试 的 建 议 已 获 得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通 过 , 并 已 提 交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安 排 修 订 法 例 。
暂 时 及 有 限 度 注 册
[ 管 理 委 员 会 注 册 小 组 主 席 : 萧 敏 康 博 士 ]
顺 利 引 进 海 外 专 才 ,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另 外 四 个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已 就 暂 时 及 有 限 度 注 册 , 制 订 建 议 。 根 据 建 议 , 海 外 专 家 可 获 准 暂 时 注 册 ( 暂 时 注 册 为 期 14 天 , 有 限 度 注 册 则 为 期 一 年 ) , 以 便 在 政 府 、 大 学 及 其 他 指 定 机 构 提 供 包 括 实 习 的 培 训 或 进 行 研 究 。 暂 时 及 有 限 度 注 册 的 建 议 已 获 得 辅 助 医 疗 业 管 理 局 通 过, 并 已 提 交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安 排 修 定 法 例。
II.持 续 进 修
[ 管 理 委 员 会 教 育 小 组 主 席 : 王 丽 雯 女 士]
管 理 委 员 会 相 信 , 在 不 断 演 变 并 以 知 识 为 本 的 环 境 中 , 职 业 治 疗 师 必 须 经 常 留 意 其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最 新 发 展 情 况 , 以 确 保 向 公 众 提 供 优 质 的 专 业 服 务 。 为 鼓 励 注 册 人 士 增 进 其 专 业 知 识 ,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职 业 治 疗 师 推 出 了 自 愿 持 续 专 业 发 展 计 划 。 四 个 课 程 筹 办 机 构 , 即 医 院 管 理 局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香 港 职 业 治 疗 学 会 及 香 港 耀 能 协 会 均 已 获 管 理 委 员 会 认 可 , 就 所 举 办 的 课 程 颁 发 持 续 专 业 发 展 学 分 。
管 理 委 员 会 教 育 小 组 现 正 研 究 如 何 鼓 励 职 业 治 疗 师 积 极 参 与 计 划 及 检 讨 持 续 专 业 发 展 计 划 的 设 计 、 认 可 制 度 及 实 务 安 排 , 以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关 制 度 。
II.专 业 守 则 [ 检 讨 专 业 守 则 工 作 小 组 主 席 : 徐 庆 士 先 生 ]
管 理 委 员 会 已 成 立 工 作 小 组 , 负 责 检 讨 职 业 治 疗 师 的 专 业 守 则 。 守 则 上 一 次 更 新 的 日 期 是 九 十 年 代 。 检 讨 涵 盖 以 下 范 围 :
- ( 一 ) 检 讨 有 关 执 业 推 广 的 条 文 , 以 期 放 宽 对 于 职 业 治 疗 师 刊 登 广 告 的 限 制 ;
- ( 二 ) 专 业 守 则 的 条 文 是 否 适 用 于 暂 时 及 有 限 度 注 册 的 职 业 治 疗 师 ;
- ( 三 ) 在 社 区 中 心 提 供 职 业 治 疗 是 否 必 须 由 医 生 转 介 ; 及
- ( 四 ) 向 由 中 医 及 脊 医 转 介 的 人 士 提 供 职 业 治 疗 是 否 合 适 和 可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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