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放射管理委员会
A A A
主页
中文
English version

经 营 从 事 放 射 技 师 专 业 业 务 的 公 司 名 单

经 营 从 事 放 射 技 师 专 业 业 务 的 公 司 名 单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20(3) 条 的 规 定 -

" 每 年 於 7 月 1 日 後 的 14 天 内 , 经 营 从 事 某 专 业 的 业 务 的 公 司 须 以 订 明 的 表 格 向 有 关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呈 交 一 份 报 表 , 其 中 载 明 -

(a) 公 司 所 有 具 备 专 业 资 格 的 董 事 丶 不 具 备 专 业 资 格 的 董 事 及 所 有 经 理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b) 所 有 公 司 雇 用 而 从 事 该 专 业 的 人 的 姓 名 丶 地 址 丶 职 业 及 资 格 , 以 及 该 等 人 所 执 行 的 职 责 ; 及

(c) 所 订 明 的 其 他 详 情 。 "

有 关 报 表 可 於 表 格 / 费 用 部 份 下 载 。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20(3) 条 向 委 员 会 秘 书 提 交 报 表 的 公 司 的 名 单 如 下 :-

 

回页首
遵守2A级无障碍图示,万维网联盟(W3C)- 无障碍网页倡议(WAI)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