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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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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申 请 把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 任 何 根 据 《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0(4) 条 被 除 名 的 人 士 可 按 照 该 条 例 第 10 (5) 条 向 放 射 技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申 请 将 其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 放 射 技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其 认 为 适 合 的 条 件 批 准或 拒 绝 该 申 请; 如 委 员 会 批准 该 申 请 , 则 申 请 人 在 缴 付 有 关 订 明 费 用 后 , 他 的 姓 名 将 被 重 新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
  • 申请将其姓名重新列入注册名册的新安排(由2017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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