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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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把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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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何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0(4) 條 被 除 名 的 人 士 可 按 照 該 條 例 第 10 (5) 條 向 放 射 技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將 其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 放 射 技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將 按 照 其 認 為 適 合 的 條 件 批 准或 拒 絕 該 申 請; 如 委 員 會 批准 該 申 請 , 則 申 請 人 在 繳 付 有 關 訂 明 費 用 後 , 他 的 姓 名 將 被 重 新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
- 申請將其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名冊的新安排(由2017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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