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2(1)(a) 條 註 冊 的 資 格
持 有 《 職 業 治 療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 第 4 條 所 列 明 註 冊 資 格 的 人 士 , 即 具 備 註 冊 成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資 格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或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授 的 職 業 治 療 學 學 士 學 位 ;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於 1 9 9 4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前 頒 授 的 職 業 治 療 學 專 業 文 憑 ; 或
- 委 員 會 頒 發 的 證 明 書 , 述 明 其 通 過 委 員 會 為 施 行 本 條 例 第 1 2 ( 1 ) ( a ) 條 而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5 A 條 舉 辦 的 有 關 職 業 治 療 的 考 試 。
可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2(1)(b) 條 註 冊 的 資 格
( 下 列 評 審 準 則 於 2015 年 5 月 1 日 生 效 , 及 於 2017 年 6 月 26 日 起 加 入 註 2 及 註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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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列 人 士 有 資 格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2(1)(b) 條 註 冊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
(a) 修 畢 世 界 職 業 治 療 師 聯 合 會 (World Federation of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認 可 的 課 程 ;
(b) 在 合 資 格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督 導 下 , 完 成 至 少 1 000 小 時 臨 牀 培 訓 , 作 為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 或 有 需 要 提 供 有 關 合 資 格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資 歷 及 註 冊 身 分 , 作 為 證 據 [ 註 1];
(c) 國 際 英 語 水 平 測 試 (IELTS) 成 績 達 第 6.5 級 , 其 中 閱 讀 、 聆 聽 、 寫 作 及 會 話 4 項 測 試 的 分 數 每 一 項 不 低 於 6 分 [ 註 2];
(d) 已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有 能 力 以 英 語 / 粵 語 與 病 人 溝 通 。 該 等 證 據 可 包 括 -
- 培 訓 課 程 本 身 設 有 溝 通 能 力 評 核 的 證 明 文 件 ; 或
- 2 個 職 業 治 療 專 科 的 臨 牀 實 習 記 錄 、 臨 牀 個 案 研 究 、 工 作 記 錄 冊 等 ; 或
- 臨 牀 導 師 作 出 的 聲 明 , 述 明 他 / 她 在 臨 牀 實 習 期 間 與 病 人 有 效 地 溝 通 。
(e) 目 前 具 備 某 職 業 治 療 師 監 管 機 構 的 註 冊 身 分 , 並 於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持 有 執 業 權 [ 註 3];
(f) 已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在 取 得 可 獲 接 受 註 冊 的 資 格 後 , 已 取 得 與 職 業 治 療 直 接 相 關 的 適 當 經 驗 [ 註 4]; 以 及
(g) 已 聲 明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曾 否 有 任 何 針 對 他 / 她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 註 1]
在 督 導 下 進 行 臨 牀 培 訓 的 定 義
督 導 指 監 督 學 生 施 行 職 業 治 療 程 序 的 過 程 , 期 間 導 師 負 責 確 保 學 生 的 實 務 質 素 , 以 及 接 受 職 業 治 療 人 士 的 安 全 。 而 學 生 的 服 務 對 象 須 為 有 真 實 接 受 職 業 治 療 評 估 和 介 入 需 要 的 人 士 , 學 生 亦 須 與 該 些 人 士 進 行 臨 床 互 動 。 督 導 最 初 可 能 包 括 (a) 與 學 生 進 行 討 論 ;(b) 檢 視 學 生 的 介 入 計 劃 及 記 錄 ; 以 及 (c) 觀 察 學 生 實 踐 工 作 。
督 導 多 寡 與 頻 密 程 度 , 會 隨 學 生 在 課 程 中 不 斷 進 步 , 由 實 地 密 切 督 導 逐 步 發 展 至 獨 立 進 行 治 療 。 督 導 的 程 度 亦 會 視 乎 下 列 因 素 而 有 所 不 同 : 學 生 的 知 識 基 礎 、 對 治 療 環 境 的 熟 悉 程 度 , 以 及 學 習 需 要 ; 治 療 相 關 情 況 - 包 括 有 否 其 他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在 場 ;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治 療 介 入 的 複 雜 程 度 , 以 及 有 效 施 行 該 等 治 療 所 需 的 能 力 水 平 ; 以 及 學 生 和 接 受 職 業 治 療 人 士 的 安 全 風 險 。
修 畢 世 界 職 業 治 療 師 聯 合 會 (World Federation of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認 可 的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 須 提 交 經 院 校 核 實 的 臨 牀 培 訓 資 料 表 格 以 作 為 證 明 。
[ 註 2]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豁 免 此 要 求 , 並 須 提 交 證 據 證 明 其 英 語 水 平 達 到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 有 關 申 請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
[ 註 3]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前 已 報 讀 、 正 修 讀 或 已 修 畢 職 業 治 療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 獲 豁 免 遵 從 該 項 有 關 註 冊 身 分 及 執 業 權 的 規 定 。 在 2016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報 讀 職 業 治 療 課 程 的 申 請 人 , 則 必 須 遵 從 該 項 規 定 。
[ 註 4]
申 請 人 須 在 註 冊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監 督 下 獲 取 適 當 經 驗 。 申 請 註 冊 第 I 部 分 的 申 請 人 須 獲 得 不 少 於 一 年 的 認 可 經 驗 。 申 請 註 冊 第 II 部 分 的 申 請 人 須 獲 得 不 少 於 30 小 時 的 適 當 經 驗 。
儘 管 有 前 述 規 定 , 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以 下 訓 練 課 程 的 評 審 , 而 持 有 這 些 學 歷 人 士 具 備 註 冊 成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的 資 格 :-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授 的 職 業 治 療 學 碩 士
- 東 華 學 院 頒 授 的 職 業 治 療 學 ( 榮 譽 ) 理 學 士
根 據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 1 ) ( c ) 條 註 冊
於 《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2 條 對 職 業 治 療 專 業 適 用 的 生 效 日 期 ( 即 1 9 9 0 年 1 0 月 1 日 ) 正 從 事 該 專 業 的 人 士 , 如 不 具 備 任 何 正 式 資 格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 2 ( 1 ) ( c ) 條 申 請 註 冊 。 輔 助 醫 療 業 管 理 局 及 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會 員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的 情 況 作 個 別 考 慮 ,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教 育 、 訓 練 及 專 業 經 驗 和 技 能 , 決 定 把 符 合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哪 個 部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