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何 根 据 《辅 助 医 疗 业 条 例 》 第 1 0 ( 4 ) 条 被 除 名 的 人 士 可 按 照 该 条 例 第 1 0 ( 5 ) 条 向 物 理 治 疗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申 请 将 其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 物 理 治 疗 师 管 理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其 认 为 适 合 的 条 件 批 准 或 拒 绝 该 申 请 ; 如 委 员 会 批 准 该 申 请 ,则 申 请 人 在 缴 付 有 关 订 明 费 用 後 , 他 的 姓 名 将 被 重 新 列 入 注 册 名 册 。
申 请 将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物 理 治 疗 师 注 册 名 册 新 安 排 ( 由 2013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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