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何 根 據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 第 1 0 ( 4 ) 條 被 除 名 的 人 士 可 按 照 該 條 例 第 1 0 ( 5 ) 條 向 物 理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將 其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 物 理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將 按 照 其 認 為 適 合 的 條 件 批 准 或 拒 絕 該 申 請 ; 如 委 員 會 批 准 該 申 請 ,則 申 請 人 在 繳 付 有 關 訂 明 費 用 後 , 他 的 姓 名 將 被 重 新 列 入 註 冊 名 冊 。
申 請 將 姓 名 重 新 列 入 物 理 治 療 師 註 冊 名 冊 新 安 排 ( 由 2013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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